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执1423号之一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综合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89102088(1-1)。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象龙小区1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3242276XL。
法定代表人:徐军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民终1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4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