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75号
申请人: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楼002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10208U。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91E。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竞秀支行的存款120万元(帐号:13×××09),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2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竞秀支行的存款120万元(帐号:13×××09),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