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321执1423号之二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安徽德重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综合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89102088(1-1)。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象龙小区1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3242276XL。
法定代表人:徐军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支立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