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2463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91E。
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玲,安徽荆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2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10208U。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计4430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勇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钱春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