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546号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2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10208U(1-1)。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皖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492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DXC3A。
法定代表人:熊建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皖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