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9465号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楼002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10208U。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
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