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725号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A1号楼002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10208U(1-1)。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
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8725号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A1号楼0020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3910208U(1-1)。
法定代表人:张殿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1358443070。
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
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蚌埠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