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民初379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原告:***,男,汉族,住,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丰禾镇福利村*组**号。
被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告: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兴龙巷52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锋。
第三人: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康。
原告***、***与被告***、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卓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竞
人民陪审员  黄文才
人民陪审员  方小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