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602执13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兴龙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9833155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602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16540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川1602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3)川1602执1329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