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川16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被执行人: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龙巷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60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3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13919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114元。被执行人***、***、**、广安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川160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3)川1602执1327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