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冠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3759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中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1号未来花园D座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9427808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冠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