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与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91民初7947号 申请人: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宋城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5353314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