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0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东楼。
法定代表人:杨俊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垂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葛松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北段28号融丰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王遵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
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