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296号
原告: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垂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4038XM。
法定代表人:葛松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西港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075962。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郑州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中科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0868。
法定代表人:于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洪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瑞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