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940号
申请人: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松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平,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594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三十八万九千五百四十六元五角七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