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385号
申请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君,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与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9433号】中,申请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792.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0612802021000006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达节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兵的银行存款1620792.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