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42号。
负责人:李正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海涛,男,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韩瑞岐,女,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系董海涛之妻。
被执行人:甘肃省海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董海涛、韩瑞岐、甘肃省海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一、由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400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03302.21元,共计13503302.21元,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10.11375%计算,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董海瑞、韩瑞岐及甘肃省海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14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0903元。
执行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因账户没有现金流而未扣划到现金。对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起步区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评估后在司法网络平台上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又进行了变卖,变卖中,买受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9207688元价竞买成交。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9207688元。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起步区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起步区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定西市新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终结对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