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42号。
负责人:张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龙,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日,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接到通知后交纳标的款1599454.07元及其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93元、执行费1839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款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清产合资和整体资产评估,故对于剩余款项,双方于2022年5月16日达成和解意见,即由被执行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29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申请撤回对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02执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巧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和家
书 记 员 闫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