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

定西青山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807号
原告:定西青山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定西青山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以提供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青山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青山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8元,由定西青山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史晓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