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

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定西市中医院医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简称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酌情认定上诉人车辆租赁费用400元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车辆只是轻微剐蹭,并不影响使用,润泽公司请求的租车费用没有支付凭证,答辩人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润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赔偿车辆维修费9780元、车辆租赁费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即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润泽工业公司支出×××号车辆的维修费用9780元,经人保财险定西公司确认,该车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9780元。事故发生期间,***为其驾驶的×××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兰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润泽工业公司所有的×××号车辆受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兰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润泽工业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兰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润泽工业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780元,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润泽工业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工具替代费用即车辆租赁费,润泽工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人保财险兰州公司对第三人的停运损失等免责的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事故车辆的用途和维修期间,酌情认定4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给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780元、车辆租赁费400元,合计10180元。二、驳回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工具替代费用问题。润泽公司所有的×××号车辆因事故维修4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支持其合理的交通工具替代费用,一审根据实际酌情认定该项费用为400元。其上诉称维修期间为了业务需要,租赁车辆花费租赁费3200元,但并未提供租车合同和支付租车费用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润泽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事故已实际支出合理交通替代费用3200元的事实,故润泽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康**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