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民终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文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文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文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一、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吊装协议雇佣的是8月1日至8月13日”“7月24日原告将路灯都安装好了,这不符合逻辑”系事实认定错误。2019年7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销售合同》,订购8米双臂路灯126套。2019年7月23日产品到货后上诉人开始组织安装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未按照《销售合同》签订前上诉人给其提供的灯杆照片设置检修口,且螺母与螺栓不适配,无法将灯臂固定,螺栓螺母强度不足,风吹后容易造成灯臂掉落造成危险。2019年7月26日,上诉人将产品存在的问题通过视频及拍照方式给被上诉人反映,双方协商将螺栓加大到16mm。加大螺栓相应的就要将灯杆壁上的攻丝同比增大,但被上诉人重新提供的螺母螺栓强度仍然达不到稳固灯臂的作用,并且拒绝更换高强度的螺母螺栓、支付改装螺丝后灯臂的吊装、人工费用。为按期完成安装,无奈之下上诉人只能自行购买高强度的螺栓并自费租赁吊车雇佣工人进行安装。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不可能在被上诉人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天之内就将126套路灯全部安装完毕。事实情况是,由于被上诉人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上诉人施工进度严重推迟,在被上诉人7月26日接到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后,至7月底都未能更换符合安装强度的螺栓螺母,使用强度不够的螺母螺栓安装的灯臂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上诉人在购买高强度螺母螺栓的同时,于7月30日联系签订了《吊车租赁协议》,准备重新对灯杆进行打孔。故原审判决认定“吊装协议雇佣的是8月1日至8月13日”“7月24日原告将路灯都安装好了,这不符合逻辑”系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的改装螺丝重新开孔吊车的费用19500元、改装螺丝人工费用15600元、改装费用20160元均没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6036元、误工费12000元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系事实认定错误。原审中上诉人主张的吊车租赁费19500元、改装螺丝人工费15600元均已经实际支出,而且正是因被上诉人所供货物螺母螺栓不适配、强度达不到灯臂安装标准所导致的。原审上诉人主张的20160元改装费用,也是因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在灯杆上预留检修孔所导致的必要支出。这些费用均有收款人出具的收据、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而且这些费用发生的时间集中在七月底八月初,正是被上诉人货物送达开始安装施工的时间,如果被上诉人所供货物均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又为何要去反复改装、维修被上诉人又为何要派人前来安装场地更换螺母螺栓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结合起来,足以认定上诉人主张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及与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关联性。故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的改装螺丝重新开孔吊车费用19500元、改装螺丝人工费用15600元、改装费用20160元均没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6036元、误工费12000元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系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上诉人有权将货款的5%即1386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扣留,不予给付。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所供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有权将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扣留,不予给付。
润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路灯灯杆改装费、误工费、违约金,共计1032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场灯杆货款及运费35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0296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佛山文联公司反诉请求:润泽公司支付其所欠货款27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6日,需方(甲方)润泽公司与供方(乙方)佛山文联公司通过传真互动方式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甲方所需灯具,乙方经过详细核查,列表确定货物详细清单:8米双臂路灯126套,单价2200元,总金额277200元。在备注上明确了详细的数据。货物单价含增值税专用票、运费(到甘肃省通渭县),不含灯具、光源、电线、地基及安装。上面书写了被告的开户行和账号。付款方式:转账,预付总货款20%的定金55440元到本公司账户后本订单生效,预留5%货款13860元,货到后下车时抽查10%,验收合格后付款下车上的剩余货。余款75%207900元在出货前付清。生产时间为14天。特别注明:乙方货物有质量问题(人为损坏不作保修),必须在收货后七日内书面传真通知,超过七天没有书面通知,所有货物视为验收合格,未了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运输方式:代办运输。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所有责任,并照价赔偿被违约方的经济损失。所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且是全新的表面无瑕疵的合格品,产品必须进行包装,确保在正常运输和装卸条件安全到达合同指定地点,否则因质量等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问题由乙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时间、产品所有权、合同争议、质保期等事项。合同附图确定了规格要求。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供应了货物,原告付款250000元,尚欠27200元未付。原告收货后,在安装时发现双臂路灯灯杆与主杆连接的螺母和螺栓不能连接,螺栓螺纹拉花了,即向被告反映,被告方人员到现场考虑解决方案为加大螺栓螺母,但没有解决问题,原告即自行进行了处理。
2019年10月18日,双方又以相同方式签订《销售合司》,
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2米双臂路灯1套,价款2800元,货物单价不含增值税票、灯具、光源、电线、地基、运费及安装。合同书写了被告的开户行和账号。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收到定金后10天交货,超过交货时间30天,供方有权处理货物。付款方式转账,预付全款2800元到本公司账户后本订单生效,余款在出货前付清。生产时间为10天。运输方式,代办运输。特别注明:如本公司货物有质量问题(人为损坏不作保修),必须在收货后七日内书面传真通知,超过七天没有书面通知,所有货物视为验收合格,未了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我公司所产生灯具均按客户提供图纸制作,除质量外若发生产品专利维权等法律纠纷一概与佛山市文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关,产生任何法律纠纷由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所有责任,并照价赔偿被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将三头灯架、灯头送交原告,将灯杆代办运至甘肃省兰州市××县,运费到付。原告以未运到为由一直未予提货。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付款交易记录、现场问题视频2段及照片1页、《吊车租赁协议》、临时用工登记表等。
一审法院认为,润泽公司与佛山文联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原告提出的螺栓和螺母的质量规格问题,原告在微信协商时向被告提出过“螺丝都是高强度的吧,不撸扣吧,里面的套管几个厚的,别在安头时拧不紧,把套管上变形了”的问题、但在货物交付后仍出现、同样的问题,原告也已经通知被告进行处理,被告也承认到场加大了螺栓。对螺母的攻丝,原告不放心不让干,但是螺栓已经提供了,此后双方未有处理的结果,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原告主张的改装螺丝重新开孔吊车费用19500元、改装螺丝人工费用15600元、改装费用20160元,均没有相应的充分证据证实。根据原告提供的2019年7月30日的《吊车租赁协议》,约定襄瑞路段所有路灯的改装,并没有约定因攻丝吊起灯杆而租赁,故该款不能够证明由被告承担;临时用工登记表也书写的是“通渭襄瑞路市电路灯安装工程”,并非重新加工螺栓及改装螺丝临时用工;改装费用每盏160元,合计20160元只有其说法,未有相关印证材料。至于原告主张的因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滞后延迟11天扣除的违约金36036元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主张的等待厂家3天的误工费12000元,因合同约定了7天的质量异议期间,对此期间原告应当合理预见并合理安排,而不能以此主张违约金。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场灯杆货款及运费3500元,货款其没有提出数额,运费3500元,庭审中双方核实被告已经支付。故原告起诉主张的相关赔偿数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合同欠款27200元,因反诉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反诉被告有权利主张减少价款,但反诉被告在答辩时同意给付,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佛山市文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因反诉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反诉被告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润泽公司提交了3份证据。1.购买螺丝、螺栓的发票一张。证明目的:佛山文联公司提供的螺丝螺帽不符合合同约定,其自行购买了高强度螺丝。由此产生了吊装费19500元、改装螺丝人工费15600元。2.报价单1份。证明目的:佛山文联公司未按约定预留检修口,润泽公司为此支出改装费20160元,该费用应由佛山文联公司承担。3.路灯采购安装合同1份。证明目的:由于佛山文联公司提供的灯臂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润泽公司承包的工程工期延误,润泽公司为此支出了违约金36036元。该费用,应由佛山文联公司承担。经质证,佛山文联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合同约定所有连接螺丝用不锈钢螺丝,并未约定用高强度螺丝,故润泽公司改用高强度螺丝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佛山文联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产品,润泽公司称佛山文联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佛山文联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润泽公司能否扣留质保金。润泽公司在与佛山文联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前,将要订购的灯臂样式图片发给佛山文联公司,图片上检修口的位置位于灯臂上艺术字的下方。双方于2019年7月6日正式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所有连接螺丝用不锈钢螺丝;货款两清时,产品所有权转移,5%的余款在到货后验收合格,下车时付清;所生产的灯具均按客户提供图纸制作,除质量外若发生产品专利及维权等法律纠纷,由客户承担。合同中附有双方审定的设计图纸。图纸上,灯臂艺术字的下方没有设计检修口,而在灯臂底部250㎜×130㎜处设计了检修口。由此证明,双方将检修口的位置最终确定在灯臂底部。2019年7月23日润泽公司收到货,实物与图纸设计一致。因图纸上灯臂艺术字下方没有设计检修口,故润泽公司上诉提出佛山文联公司没有按约定预留检修口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所有连接螺丝用不锈钢螺丝,并未约定用高强度螺丝。润泽公司在安装时将螺丝拉花,是其操作不当造成,并不能证明是佛山文联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因改装发生的一系列费用,应***公司自行承担。合同约定货款两清,货物在验收合格后,下车时付清5%的余款,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故润泽公司要求扣留5%的质保金,没有事实依据。
另,本案的标的物灯臂是佛山文联公司按照润泽公司的要求加工制作的,故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由定西市润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