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2743号
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
被告:青海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8元,减半收取计4024元,由青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花生盛
人民陪审员 李成英
人民陪审员 仲福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