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8073号
原告: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R5Y4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793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72元,由原告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