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266号 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R5Y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793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2168.7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168.76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