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4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R5Y4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797937J。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12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168.76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168.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