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3民初519号之一
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彤,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煤气总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由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玉海
审 判 员 张 林
人民陪审员 唐丽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静怡
书 记 员 宋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