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3民初519号
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彤,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煤气总公司,住所地***经开区清水河南路59号。
第三人:***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开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市煤气总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5月14日,原告申请追加***市煤气总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予以追加。2019年6月18日,庭审中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提出反诉,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玉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静怡
书 记 员 宋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