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3民初519号
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彤,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煤气总公司,住所地***经开区清水河南路59号。
第三人:***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开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旭,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市煤气总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9年5月14日,原告申请追加***市煤气总公司为第三人。本院予以追加。2019年6月18日,庭审中被告***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提出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提出反诉,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玉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静怡
书 记 员 宋漫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