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3民初367号
原告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爱国,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已死亡。
原告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爱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