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湖北力鼎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10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MA489W7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向***赔偿84964.08元,***和***共同向***赔偿359820.39元,***向***赔偿75091.54元,并由***与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仅连带责任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7.5万元的赔偿责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履行能力不足,继续强制执行不利于化解纠纷。为避免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赔偿事宜,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