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务农,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9W7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按期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子雄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