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81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向***赔偿84964.08元,***和***共同向***赔偿359820.39元,***向***赔偿75091.54元,并由***与湖北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并告知其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同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赔偿事宜。申请执行人同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水平
审判员*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