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340号

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西畈村。

法定代表人:胡标雪。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王越峰,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充县。

被申请人:廖红月,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越峰、***、廖红月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2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账户6228××××2614)4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川A1××××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