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340号
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西畈村。
法定代表人:胡标雪。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王越峰,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充县。
被申请人:廖红月,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越峰、***、廖红月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2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账户6228××××2614)4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川A1××××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