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201号

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西畈村。

法定代表人:胡标雪。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王越峰,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赖冬琴,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充县。

被申请人:廖红月,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越峰、赖冬琴、廖红月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账户6228××××2614),限额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1××××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