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财保74号

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西畈村。

法定代表人:胡标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礼明,湖北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实意,湖北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王越峰,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申请人:赖冬琴,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申请人:***,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越峰、赖冬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为:6228××××2614)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

二、准予申请人麻城东方楚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1××××号小型汽车(发动机号:×××27)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

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5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