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4494号
原告: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259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M2X77U。
法定代表人:王如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润华三希堂住宅小区9号楼1单元08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76NJXL。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科,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利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