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82财保233号
申请人: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黄河河务局宿舍楼北侧门头房自西向东第十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申请人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农商银行901010110904205000XXXX账户内存款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耿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