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执7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镇黄河河务局宿舍楼北侧门头***向东第十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12660104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5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