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执75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镇黄河河务局宿舍楼北侧门头***向东第十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319077918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25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