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合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畅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1176号 申请人:山东合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房寺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磊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合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畅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畅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合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畅置业有限公司、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