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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706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申请人: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磊。 被申请人: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畅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对被申请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计33万元;2、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州故印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山东建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畅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3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