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四方机车车辆技师学院、某某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586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青岛四方机车车辆技师学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邓竹利,院长。
被告:***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蓝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光浩,总经理。
被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仲彩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四方机车车辆技师学院、被告***润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纪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