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民初1374号
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
法定代表人:仲彩裕,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
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民、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66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中并未作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的约定,该费用系国家政策性奖励,也不属于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原告系私营企业,被告只是在原告处退休,此前还在其他企业工作,况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调整,让原告承担不合理,应由政府承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退休在原告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一,被告***2016年7月自原告处退休,系独生子女父母。原告未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第二,2015年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53715元。
第三,被告***向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5668元。2016年11月17日,该委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901号裁决书,裁决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668元。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即为本案。***未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系独生子女父母,2016年7月自原告处退休,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6114.50元(53715元×30%)。被告***在劳动仲裁主张的15668元未超出应支付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5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