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39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B座1501、1520室。
法定代表人:谢鹏。
被告:青岛人和明远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宏同路1号25号楼03号网点1层。
法定代表人:徐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人和明远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人和明远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