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973号
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B座1501、15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2年4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人和卓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