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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红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久盛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03民初2177号 原告:岳阳市红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久盛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极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中。 原告岳阳市红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久盛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市红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久盛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石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居间费215万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开始计算至全部清偿完居间费止),第三人对居间费21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居间费215万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从2021年6月开始计算至全部清偿居间费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原告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环保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岳阳市污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事后原告邀请被告一起完成岳阳市污水处理项目合作,经过充分协商于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岳阳市国贸大酒店所开的房间里签订了一份《联合与安徽国祯环保公司合作承接***岳阳县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合作条件及费用条款中约定如国祯环保公司最终实现了与***政府签订污水处理项目合同,甲、乙双方运作成功。国祯环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必须将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全部交给甲、乙双方施工承建,甲方同意该工程由乙方单方面施工承建,甲方不参与乙方工程上的任何利润分配,乙方同意给甲方工程业务运作费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固定利润),乙方给甲方的工程业务运作费,在国祯环保公司支付给乙方第一笔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总造价的5%)时**。协议签订后通过原告与被告的共同努力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污水处理PPP项目。2017年原告促成被告挂靠第三人久盛设备公司与国祯环保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促成被告挂靠第三人**建设公司与国祯环保公司签订了《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6月8日,原、被告在岳阳市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一份,《补充协议书》甲方处加盖原告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的签名,乙方处加盖被告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罗江东、***的签名。协议约定原告不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原告按《工程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总额5%收取劳务居间服务费。《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没有依约履行义务,第三人**建设公司和久盛设备公司以***项目部财会人员***的名义向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及其他方式代被告支付居间费85万元。时至今日***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已经完工,并且第三人**建设公司和久盛设备公司已与国祯环保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共结算全部工程款陆仟万元,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0余万元。被告现仅支付居间费85万元,余款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诿。无奈原告只得依法向法院提供诉讼,恳请法院秉公判决。 被告久盛投资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该两份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原告涉案工程的居间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三、原告仅仅从事了介绍主管领导给投标单位认识,就向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总造价的5%的好处费,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向被告索要居间费及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建设公司、久盛设备公司未予陈述,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1、1997年2月25日,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20年12月31日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7日,***盛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成立,2019年7月9日,***盛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久盛建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2、2016年1月29日,原告红石置业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国祯环保公司(甲方)签订了《湖南省岳阳市污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合作项目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污水处理PPP项目、湘阴县自来水厂BOT项目;二、合作条件及交费:1、如甲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签署正式项目实施合同,则项目承接失败,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项目费用;2、如通过乙方的咨询,最终实现甲方能够以双方确定的合同做目标成功中标本项目,并与项目业主签订正式项目合同,则甲方同意按项目处理规模每一万吨10万元的标注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若乙方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能满足甲方项目实施要求后,甲方同意将项目中的土建工程交给乙方实施。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3、2016年12月28日,原告红石置业公司(甲方)与***盛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联合与安徽国祯环保公司合作承接***岳阳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关于***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和岳阳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甲方于2016年1月29日与国祯环保公司投资、建设、营运,甲方将全力协助该公司争取投标的成功,该项目若成功,甲方按约定将承接国祯环保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全部土建工程业务。乙方对甲方与国祯环保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和岳阳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运作,作了充分的了解后,乙方愿意参与甲方合作,共同协助该公司在***和岳阳县联合投标。为实现“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目标,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一、合作内容:帮助国祯环保公司在***污水处理PPP项目的投标,协助岳阳县污水PPP项目的投标及湖泊治理的投标。二、合作方式及分工:1、甲方的职责和分工:甲方负责介绍乙方认识与了***环保公司;配合乙方与国祯环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负责介绍乙方认识***该项目的主管单位***财政局领导和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介绍岳阳县工业园主要领导和县主管领导;参与并配合项目投资的全过程。2、乙方的主要职责及分工:全面了解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全方位帮助国祯环保公司参与投标,争取做到***财政局上报方案和岳阳县工业园上报方案有利于国祯环保公司,另做好主管领导思想工作,接受对国祯环保公司有利的方案。三、合作条件及收费:1、***环保公司未能与项目业主方签署正式项目实施合同,则项目承接失败,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项目费用;2、如国祯环保公司最终实现了与***政府签订污水处理项目,甲、乙双方运作成功。国祯环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必须将该项目的土建工程交给甲、乙双方承建,甲方同意该工程由乙方单方面施工承建,甲方不参与乙方工程上的任何利润分配,乙方同意给甲方工程业务运作费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固定利润),乙方给甲方的工程业务运作费,在国祯环保公司支付给乙方第一笔工程预付款时**。3、如国祯环保公司实现了与岳阳县政府签订污水处理项目或其他项目,国祯环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必须将该项目的土建工程交给甲、乙双方承建,甲方同意工程由乙方单方面施工承建,甲方不参与乙方工程上的任何利润分配,乙方同意给甲方工程业务运作费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利润),乙方给甲方的工程业务运作费,在国祯环保公司支付给乙方第一笔工程预付款时**。4、甲乙双方均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所以工程施工必须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合作,具体由乙方跟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作合同(或内包合同)。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4、2017年9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一期)桥东污水处理厂网设施PPP项目进行了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同意并推荐国祯环保公司为第一中选候选人,进入确认谈判程序,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中标社会资本采取现金出资形式,与***政府委托的出资方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约定股权比例成立项目公司,经***人民政府授权,***住建局将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桥东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能够正常运行的上述工程无偿移次给政府指定机构。 5、2017年9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成交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一期)桥东污水处理厂网设施PPP项目于2017年9月14日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岳阳市政务中心)四楼举行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会议。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我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处理。特此通知!附:成交内容:***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一期)桥东污水处理厂网设施PPP项目;成交价格:1.89元/立方米(含税)。” 6、2017年11月14***环保公司与***政府委托的出资方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约定股权比例成立项目公司即**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20日**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桢环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桥东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交由安徽国桢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内容为***桥东污水处理厂建安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配套管网工程,且双方并未约定有分包工程。国祯环保公司基于其与原告红石置业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岳阳市污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之约定,将上述土建工程交由原告实施,而原告基于其与被告签订的《联合与安徽国祯环保公司合作承接***岳阳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合作协议》之约定,将上述土建工程交由被告施工,但原、被告双方均明确被告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原告遂协助被告挂靠第三人**建设公司、久盛设备公司与国祯环保公司签订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同年,国祯环保公司(甲方)与第三人**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了《内容承包协议书》,国祯环保公司将上述工程除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之外的所有工程交由第三人**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特别约定:“应乙方要求,以本合同为工程内部承包主合同,乙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与甲方签订***桥东污水处理工程《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此两合同与本合同为同一合同共同体。待三份合同全部签订后共同生效。***桥东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材料委托合同》、《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为本项目之子合同,乙方对***桥东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材料委托合同》、《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全部担保。子合同和主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之后第三人**建设公司与国祯环保公司签订了《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国祯环保公司将***污水处理厂设施厂网一体化(一期)桥东污水处理厂网设施PPP项目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土建部分(包含厂内土建、厂外管网)交给**建设公司施工。国祯环保公司又与第三人久盛设备公司签订《工程材料委托采购合同》,约定国祯环保公司将***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一期)桥东污水处理厂网设施PPP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所需材料委托久盛设备公司采购。 7、2018年6月8日,原告红石置业公司(甲方)与***盛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了《联合与安徽国祯环保公司合作承接***、岳阳县污水处理PPP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岳阳县的项目承接没有成功,***的项目承接成功。双方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条款:一、甲方介绍乙方到安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污水项目土建工程业务,在甲方的帮助下,乙方挂靠***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和乙方挂靠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甲方没有参与工程管理,实际上甲方是按工程(材料采购加劳务分包)总额5%收取劳务居间服务费。按原协议这居间费用,乙方应在开工时就支付给甲方,由于乙方资金周转困难,甲方为了支持乙方尽快完工,双方补充约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乙方暂不支付甲方的居间费用,待乙方完工后,国祯环保公司再拨工程款时,乙方必须首先支付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总额数的5%支付给甲方,**为止(最终以实际结算总价为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湖南省岳阳市污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联合与安徽国祯环保公司合作承接***岳阳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书》、《谈判备忘录》《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材料委托采购合同》、企业信息查询网页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是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九百六十三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系基于其中介活动成果,据此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故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活动成果应当合法有效。若中介人虽然已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但委托人与案外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因中介人的该中介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从原告红石置业公司与被告久盛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联合与安徽国祯环保公司合作承接***岳阳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合作协议》内容来看,因原告红石置业公司此前与国祯环保公司签订有《湖南省岳阳市污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如国祯环保公司赢得污水处理项目,则国祯环保公司定将在该项目中的土建工程业务全部交由原告承接,故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国祯环保公司最终实现了与***政府签订污水处理项目合同,则国祯环保公司交由原告承接的污水处理项目土建工程交给被告施工,原告不参与被告在工程上的任何利润分配,被告给原告相应的工程业务运作费(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算),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驳回原告岳阳市红石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岳阳市红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