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7民初44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桥南社区新建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
原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桥南社区新建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新建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桥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晃州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372X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