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961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961号
原告: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5524386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丰港闸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80272810,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文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方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原告江苏柏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