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03执恢4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开封路2号-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02825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