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1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开封路****。组织机构代码7702825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