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1965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桐坑村。
法定代表人:骆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昂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